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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分立户籍。
分立户籍。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二》:“又癘疫水旱,户口减耗,刺史析户,张虚数以宽责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 唐德宗 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……地方官迫令民众析户,奏报虚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