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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公堂对质。
公堂对质。《后汉书·文苑传下·郦炎》:“妻始产而惊死,妻家讼之,收繫狱。 炎 病不能理对。 熹平 六年,遂死狱中。” 宋 俞文豹 《吹剑四录》:“今后两学士人,因事到官,合行理对;或因干连,合行追证。” 宋 洪迈 《夷坚支志甲·舒嫩四》:“﹝ 黄中立 ﹞临病篤,言为黄衣卒来追,理对 九疑 醮事,随语而殂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