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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训责惩处。
训责惩处。《晋书·石勒载记下》:“自今诸有处法,悉依科令。吾所忿戮,怒发申旨者,若德位已高,不宜训罚,或服勤死事之孤,邂逅罹谴,门下皆各列奏之,吾当思择而行也。”《南史·后妃传上·齐武穆裴皇后》:“性刚严, 竟陵王 子良 妃 袁氏 布衣时有过,后加训罚。”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毘柰耶杂事》卷三五:“闻知彼国女人及童女类,或是母护父护,兄弟姊妹、姑嫜亲族而相拥护,有过训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