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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拘留之使补足。
拘留之使补足。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钱穀·拆封》:“其(银)低色短少各封,硃笔封好,仍于收簿本户名上点记,俟拘补后将簿点销。”注:“若所拆银封内,低少无多,免其拘补,以示宽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