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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清代盐法规定:盐场产盐,应向指定的省﹑县运销;如把相邻地区盐场的盐运入,即为私盐,称为"邻私"。
清 代盐法规定:盐场产盐,应向指定的省、县运销;如把相邻地区盐场的盐运入,即为私盐,称为“邻私”。 清 魏源 《筹鹾篇》:“自古有缉场私之法,无缉邻私之法。邻私惟有减价敌之而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