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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犹拘传。
犹拘传。《水浒传》第五一回:“知县随即差人押 雷横 下来,会集相官,拘唤里正隣佑人等,对尸检验已了,都押回县来。”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款犯》:“追贜不许株连无辜,拘唤被害,止许取保候质,不许擅行羈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