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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次审议。 宋 刘敏 《张忠定谥议》:“ 刘敞 覆议曰:‘尚书布衣之时,任侠自喜,破产以奉宾客。’”《宋史·职官志五》:“凡断公案,先上正看详当否,论难改正,签印注日,然后过议司覆议。” 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河漕·黄河运道》:“詔下总漕诸臣覆议,卒见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