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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揭发控告。
揭发控告。《宋史·选举志六》:“请许人訐告,得实,则有官者优擢,非仕宦者授以官,或赏緡钱。” 明 海瑞 《教约》:“今后凡一应优免、訐告等事,不由本学申请并先行禀説者,纵有司见容,本职亦不汝贷。” 清 阮葵生 《茶馀客话》卷七:“ 常熟县 奴訐告其主父国初时得 隆武 伪札。” 梁启超 《各国宪法异同论》第三章:“国会又有监督政府之权利,大臣有违法之事,可訐告之於两院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