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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犹官府。
犹官府。《旧五代史·唐书·罗贯传》:“及 贯 授命,持本朝事体,奉 全义 稍慢,部民为府司庇护者,必奏正之。”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府司着令民间挨家呈报,如有隐匿,罪及邻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