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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执玉以致献。
执玉以致献。《周礼·天官·大宰》:“大朝覲会同,赞玉币、玉献、玉几、玉爵。” 郑玄 注:“玉献,献国珍异,亦执玉以致之。” 贾公彦 疏:“谓三享之外,别有献国珍异,亦如三享,执玉以献之,故言玉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