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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。
宋神宗 熙宁 七年 吕惠卿 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时免役出钱或未均,参知政事 吕惠卿 及其弟 曲阳县 尉 和卿 皆请行手实法。其法:官为定立田产中价,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,随价自占,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,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。非用器、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,有实,以三分之一充赏。将造簿,预具式示民,令依式为状,县受而籍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