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- -
1.在他人的奏议上签名以示附议。甲﹐通"押"。
在他人的奏议上签名以示附议。甲,通“ 押 ”。《新唐书·元载传》:“时拟奏文武官功状多谬舛, 载 虞有司驳正,乃请别敕授六品以下官,吏部、兵部即附甲团奏,不须检勘,欲示权出於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