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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赋税。
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赋税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武帝纪》“重豪彊兼并之法,百姓喜悦” 裴松之 注引 晋 王沉 《魏书》:“其收田租亩四升,户出绢二匹,绵二斤而已,他不得擅兴发。”亦省作“ 擅兴 ”。 宋 曾巩 《移沧州过阙上殿札子》:“常谨復除之科,急擅兴之禁。”